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474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公文时效 |
权力名称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2.【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做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采取邮寄或申请人自取的方式,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对企业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电话:0471-661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