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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474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26 公文时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2-08-2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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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5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做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采取邮寄或申请人自取的方式,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对企业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电话:0471-661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