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474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公文时效 |
权力名称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做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采取邮寄或申请人自取的方式,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对企业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电话:0471-661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