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474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09 | 公文时效 |
权力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政策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工信厅工作职责的批复》(内机构编委发〔2021〕10号) 一、将自治区工信厅有关工业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划入自治区发改委。二、自治区工信厅继续承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送达责任:企业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
5.事后监管责任: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471-4826465
备注说明:
运行在发改部门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系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