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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3-06-30 15:35: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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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6月13日,自治区工信厅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3〕22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化工园区外,自治区还存在生产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突出、安全环保措施完善、搬迁难度大的化工生产企业,其生产、运输、储存、输送等过程安全管控能力仍有待提升。为规范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自治区出台了《认定办法》,用于指导盟市开展化工重点监控点的认定工作。

二、出台的过程

借鉴山东、河北、浙江等省市做法,自治区工信厅研究制定了《认定办法》,两次征求了各盟市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8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8条,经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2023年5月3日,向分管副主席进行了专题汇报。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515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范围及认定主体,明确盟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名单。

第二章为认定标准。明确了企业布局、规模、安全、环保、消防,以及产品、工艺技术装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标准,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章为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纳税证明、行政审批手续等10项内容。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属地、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各盟市政府建立化工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为附则。盟市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化工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要求维持现状,不得改扩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认定的化工园区。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