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珍惜这份信任,把为党和人民事业无私奉献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重要原则,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督制度,体现了监督和信任的有机统一。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增强监督意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条例》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告诉我们,党内监督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或大或小的权力,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往往会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监督责任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完善监督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比如,针对党内监督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针对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的问题,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针对监督发现问题纠正整改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强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査”。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防止“破窗效应”,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加大监督力度。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条例》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同时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要不折不扣落实《条例》,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在严管中体现厚爱。要强化日常监督,既抓“八小时之内”,又抓“八小时之外”,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落实《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纪律检查机关“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规定,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隐患清除于未生之时。要消除监督盲区,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都能受到严格监督。
党组织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有的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按照党章规定,自行脱党的党员是否除名,应召开支部大会上级讨论决定,并报党组织批准。
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关于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中止党员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二、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二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难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将该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三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组织也应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中止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中止党员权利,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党纪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党员,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 1.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 2.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及时予以恢复。 3.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后附参考模板及法规链接) 【参考模板1】 关于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起生效。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参考模板2】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被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20××年××月××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对×××的司法处理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并恢复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起生效。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意见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对发展对象有不同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要通过充分讨论,使大多数人统一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则不要匆忙表决,可暂时休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如何防止党支部组织生活“娱乐化”倾向?
一些地方的党支部在开展组织生活时,有的以参观学习为由,外出游山玩水;有的以寓教于乐为名,在单位或到歌舞厅唱歌跳舞;更有甚者,借组织活动之机,聚集在一起打牌、下棋、搓麻将。广大党员和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认为这种做法使党的组织生活“走了样、变了味”。将党组织生活“娱乐化”,导致一些党支部和党员政治观念淡化,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损害党的形象。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对抑制党组织生活“娱乐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应长期坚持下去。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环节。为此,党支部组织生活必须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之所以出现一些地方党的组织生活“娱乐化”的倾向,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地方党的组织生活质量不高、形式主义严重造成的。有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只是念报纸、读文件,照本宣科,不联系实际,特别是不联系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讲大话、空话、套话。从表面上看,党的组织生活也开展了,上级安排的学习任务也完成了,但实际上党员的党性观念没有得到增强,思想觉悟没有得到提高,一些认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久而久之,使党员失去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兴趣。面对这种情况,有的党组织不是在克服形式主义、提高党组织生活质量上下功夫,而是采取靠搞娱乐活动来吸引党员的做法,把党的组织生活引入了歧途。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党员受自由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的影响,不愿过严格的组织生活。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弛,喜好玩乐,把正常的组织生活当作一种负担和束缚,因而不愿参加。对这样的党员,党组织应当进行引导、教育和批评,而不能无原则地迎合迁就。 我们党是具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的政党。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关键是基层党组织要发挥作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起到应有的作用。要教育广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性锻炼。对那些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对党员来说,一定要牢固树立党性观念,珍惜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来全面提高自己的机会,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严肃的组织生活中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 需要说明的是,防止党的组织生活“娱乐化”,并不是说党的组织生活不能生动活泼、形式多样。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实践中摸索出许多党员喜闻乐见又行之有效的好形式、好做法,如举办形势报告会、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请英雄模范人物作报告、组织参观考察、观看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展览影视片等,这些做法要继续坚持。同时,还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形势,不断探索能够更好地发挥党的组织生活作用的好形式、好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生动活泼当成休闲娱乐,也不能片面追求形式而不顾实际效果,更不能把社会上一些庸俗的东西带到党的组织生活中来。 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方面,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进行具体指导。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提高自身组织生活的质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基层党组织树立榜样。
上好党课的方法步骤有哪些?
组织上好党课,使党课教育达到预期目的,一般的方法步骤如下: (1)制订党课计划。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党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上党课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并提前将党课计划印发本支部全体党员和有关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党组织应当做好调查研究,注意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 (2)准备党课教材。党课教材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和提法必须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要紧密配合形势任务,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教育的内容。在准备党课教材之前,需要做好调查研究,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党课的语言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党课教材可以采用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编写或党刊发表的教材,也可以由基层党组织或者授课人自己撰写。 (3)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听好党课。听党课的主要对象是本单位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也可根据党课的内容,有选择地吸收入党申请人参加。对没有申请入党,但是政治上、工作上和思想作风等方面都表现较好的同志,经过基层党组织同意,也可吸收他们听党课。 (4)了解党课效果,搜集反馈意见。有组织地开展讨论,引导党员围绕中心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根据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党课内容、形式等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党课教育的质量。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二是精简会议活动。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三是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是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是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是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是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是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现行党章规定的纪律处分对党员有哪几种处分?
现行党章规定,对党员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纪律处分。
党组织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有的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按照党章规定,自行脱党的党员是否除名,应召开支部大会上级讨论决定,并党报组织批准。
如何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反腐倡廉指导方针,明确目标思路,落实工作任务,完善体制机制,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系统治理。从实践中来看,需要着力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要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初步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夯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础;形成比较完善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基本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有效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继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明显改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既要抓紧治标,通过查办案件、纠风整治、执法监察等,清除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有效抑制腐败行为,为治本提供基础;又要更加注重治本,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在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的同时,也要正视合理需求,引导党员干部消除心理失衡、自觉遵纪守法,切实做到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要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共同作用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之中,必须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提高整体效能。继续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推进一批改革措施,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要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建立综合的战略,运用综合的措施,努力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果。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多措并举,加强协作与配合,完善机制,继续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提升源头治腐的效果。 建立起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只要我们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发挥方方面面的力量,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