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犯罪需不需要等开除党籍才去追究刑事责任?
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需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做出正确决定。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以越级上诉吗?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准则也规定:“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这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规定。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办,有利于正确执行党纪,正确地处理党内矛盾和党内斗争。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本人的陈述,可以防止主观片面地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和结沦,有利于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做出决定之后,允许本人提出申诉,即使处理错了,也可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则不能担任原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工作。其错误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不能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受处分党员,在其错误没改正前,则不应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单位被撤销的党员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撤销单位的党员申诉案件,应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处理。复查改正的结论,党籍的恢复,要经县或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党员本人能否申辩?
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大会在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出席,允许本人进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组织有机会更多地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更好地、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避免做出片面的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本人和其他党员受到一次深刻教育。 犯错误的党员如因患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事后支部应将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通知本人。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如何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做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的党员,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党员权利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党章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时候,本人没有表决权。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如何处理党籍?
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中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满后,由于改正错误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可以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到期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或者又犯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其他处分后改为留党察看处分, 其处分时间如何计算?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受党纪处分后的党员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应当取消原来的处分。 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关于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